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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律條規“每周一學”(143)

        發布時間:2023-11-27 09:06:13      

               學習宣傳紀律條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在學思踐悟中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對每一位國企干職員工來說十分重要。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法紀知識,從2020年3月份起,集團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律條規“每周一學”,每周推送紀律條規、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要求及集團相關制度條款,通過學習,讓大家進一步懂法紀、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本月開設紀法宣傳專欄,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幫助廣大干部職工強化自我監督,牢固樹立法治意識。
         
        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某化工企業化學儲罐發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邊16家企業。事故共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
               另,該化工企業是江蘇某集團(以下簡稱“集團”)下屬公司,其主要負責人由集團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集團決定、批準。
         
        違法行為
               2019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化工企業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該化工企業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
         
        法律責任及相關依據
        涉事企業的法律責任
               該化工企業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13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涉事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的響水、射陽、濱海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該化工企業原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某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境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55萬元。
               該化工企業原副總經理楊某、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某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并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化工企業原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某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該化工企業原安全科科長蔣某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1.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94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第95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96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控股公司的法律責任
               集團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罰金2000萬元;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某、倪某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
               第3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23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114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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