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實施一體化(EMPC)建造方式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11-30 16:00:47
為了進一步發揮長沙作為國家智能建造試點城市的平臺優勢,推動長沙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長沙市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市住建局等三部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長沙現狀,印發了《關于組織實施一體化(EMPC)建造方式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政策進行解讀。
一、EMPC含義
EMPC模式屬于EPC模式,EMPC模式是在傳統EPC模式的基礎上增加生產環節,且EMPC模式的優勢在于設計、生產、施工一體化閉環管理,將生產企業作為關鍵責任主體,參與項目投標組成聯合體,可共擔項目質量安全責任,共享項目提質增效的紅利。從而該模式實現了從研發到設計、到生產、到物流、到裝配、到施工的全流程貫通。
二、投標主體及資格條件
EMPC工程總承包項目可根據項目裝配式需求增加符合情況的類似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或裝配式建筑工程業績或構件及部品部件的生產能力等作為資格審查條件。EMPC工程總承包項目可由一個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生產、施工能力的企業承接,也可由具有相應設計或生產或施工能力的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接,為保證聯合體各方對項目的參與深度,建議優先考慮由同時具備生產、施工能力的企業與具備相應設計能力的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攬,聯合體牽頭人由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承擔,但聯合體數量建議不超過三家。采用EMPC模式需更加注重各項管理工作的內涵。從設計源頭出發,充分發揮總承包方的整體協調能力、實現對市場資源和各專業分包的系統化集成管理。
三、合同價格形式
EMPC項目啟動前期對項目建設范圍、發包人要求應該清晰明確,應制定成本管控目標,應在完成初步設計的基礎上合理編制招標控制價,清晰總價部分與單價部分的邊界。EMPC項目應采用總價合同或部分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在清晰總價部分與單價部分邊界的基礎上將不適合總價結算部分以單價、暫估價單獨列項,且單價部分、暫估價部分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計量、計價規則。
四、風險邊界劃分
工程總承包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對于項目建設進度、實施方案等等起著重要管理調控作用,而業主只是負責宏觀調控,應此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工程保險的方式,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同時招采人和EMPC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下屬情況進行合理分擔風險,并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例如:(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發生變化;(2)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設備等市場價格變化超過合同約定的;(3)遇到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的(4)初步設計批準后發包,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發生變更的(5)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的;(6)各類不可抗力。
五、評標辦法調整
與EPC模式和施工總承包模式不同,EMPC項目評標的技術部分評分,可引入BIM技術、構件生產技術、構件吊裝、安裝技術方案等評審內容。
采用EMPC工程總承包開展裝配式項目招標更有利于保障的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因此各建設單位應系統研究和分析如何在當前行業環境中執行文件精神并推進項目實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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